全球反避稅 | 持有房產等非金融資產就跟CRS沒有關系了么?
提到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我們經常會聽到的一個概念叫“金融資產”?屏忠步洺T诰W上看到一些“專家”的長篇大論,說FATCA和CRS下交換的是金融資產信息,所以中國居民在海外持有的金融資產才會受到影響,如果持有的不是金融資產,那就跟CRS沒有關系。真的是這樣的嗎?其實這個問題,科林在以往的文章中多次討論過。不論是FATCA還是CRS,其交換的是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并不是金融資產涉稅信息,所有的一切都是圍繞“賬戶”而來,一個金融賬戶下是既可以包括金融資產也可以包括非金融資產的。
那么問題來了,既然CRS下交換的不是金融資產信息,那么為什么CRS的法規(guī)里面又偏偏跑出來一個“金融資產”的概念呢?這篇短文,科林就聊聊“金融資產”的問題。
一. 什么是“金融資產”?
在FATCA和CRS下,金融資產的定義十分重要,因為它涉及到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等一些重要概念的判斷。FATCA政府間協(xié)議并未對金融資產做出明確的定義,但是美國財政部FATCA實施條例[1]和經合組織《CRS文本》和《CRS文本釋義》[2]對此做了規(guī)定。金融資產一般包括:
- 證券。例如公司股票、上市合伙企業(yè)或者信托的合伙權益或者受益所有權、債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
- 合伙權益;
- 大宗商品;
- 掉期。例如利率掉期、外匯掉期、利息差基準掉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大宗商品掉期、股份掉期、股指掉期或者其他類似安排;
- 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 證券、合伙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以及保險合同和年金合同中的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
一般來說,現(xiàn)金、房屋不動產、實物商品(例如大麥、汽車、游艇和古董字畫等)都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相比美國財政部FATCA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經合組織CRS下的金融資產定義明確將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Non-debt Direct Interest in Real Estate)排除在外,并且建議CRS實施國家將CRS下對金融資產的定義同樣適用于FATCA政府間模式一,以保持金融資產判定標準的統(tǒng)一[3]。
二.什么是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盡管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被CRS排除在金融資產的定義范圍之外,但對于什么是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尤其其中涉及到的“直接權益”,經合組織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只是在《CRS實施問與答》[4]中規(guī)定,對于通過中間公司間接持有不動產的情形不屬于“直接權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根西島和馬恩島等地的FATCA實施法規(guī)也將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排除在金融資產的范圍之外,并且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包括直接持有不動產和通過中間公司間接持有不動產的情形。這就導致了設立在這些英屬離岸金融中心的不動產持有公司可能面臨在FATCA下和CRS下不同的身份處理。
舉例:
金總(美籍華人)是中國某私營企業(yè)的老板,屬中國稅收居民。
2009年,金總在倫敦購買一套房產,價值約為180萬英鎊。同年,金總在澤西島設立一家B公司來持有該套倫敦房產。B公司由澤西島當?shù)匾患颐貢敬鸀槿粘9芾怼?
2011年,金總在開曼群島設立C公司,由C公司來持有B公司,從而間接持有倫敦的房產。C公司由開曼群島當?shù)匾患颐貢敬鸀槿粘9芾怼?
那么,如何判定B公司和C公司持有的是不是金融資產呢?并且B和C兩個公司是否滿足投資機構的“收入測試”呢?
在FATCA下,由于澤西島和開曼群島的FATCA法規(guī)都直接規(guī)定了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包括直接和間接持有不動產的情形,因此B公司和C公司持有的都屬于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從而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圍。
在CRS下,B公司直接持有房產,應屬于持有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從而不屬于金融資產。C公司通過B公司間接持有不動產,那么C公司持有的資產應是B公司的股權,股權屬于金融資產,因此C公司持有的是金融資產。
由此可見,在FATCA和CRS,C公司是否持有金融資產的判斷結果是不一樣的,這也就關系到在判定其是否屬于投資機構時相關“收入測試”是否可以滿足,從而可能導致同樣一個機構在FATCA和CRS下身份的不同。
所以說,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的概念只是涉及到機構的身份認定。如果一個機構屬于金融機構(尤其是投資機構)的分類時,那么其所管理的金融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和債權權益)的持有人就應當被識別和申報。而申報的具體賬戶信息應當包括該投資機構下所有的資產信息,即包括金融資產,也包括非金融資產(如房產等)。當然,如果是個人直接持有不動產,并且持有的過程中與金融機構不發(fā)生任何業(yè)務往來,那這里面既不涉及到金融資產的判定,也不涉及到金融賬戶的識別,跟FATCA和CRS就沒有什么關系了。
- 上一篇:FATCA/CRS下全球反避稅所瞄準的真正對象——賬戶持有人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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